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772号
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207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亭。
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工行哈尔滨市和兴支行:3500042109008735051),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工行哈尔滨市和兴支行:3500042109008735051),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