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二街**。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亭。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辽0404民初4772号民事裁定,冻结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