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8011号
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号。
法定代表人戴远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巍,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五分,住所地沈阳市铁**区**中路**号巷**号号。
被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住所地沈阳市铁**区大青乡得胜村得胜村。
本院审理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五分厂、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