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772号之二
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二街**。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亭。
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3元,减半收取6127元,由原告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