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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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5277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782-7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605XK。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无***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