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水城县化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01197011170015。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县化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化乐镇五星居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66XU。
法定代表人:孔维新,系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至此,本案特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