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州市永能红利实业有限公司、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永能红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小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429400Q。
法定代表人:刘加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682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底健,男,回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永能红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底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65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7434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3143.00元,该案于2022年1月20日首次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黔0201执195号,首次执行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464329.27元,扣缴执行费23143.00元,申请人领取执行到位案款1441186.27元,剩余债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裁定终结(2022)黔020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6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33157.33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恢558号,即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收到剩余案款333157.33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恢5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