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民初345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682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钟山区,其余自然情况不详。
第三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8元,减半收取计59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贝 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