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3063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
被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3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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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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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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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罗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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