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沈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3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0-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155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郁,男,***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云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758899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B栋1-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9258-7。
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苗夫现代苗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肖飒审判员*玲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