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昆明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135号。 负责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5825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科技创新园2B1-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昆明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6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昆明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撤回起诉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6949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退还***、***、***、***一审诉讼费50元,退还***、***、***、***二审诉讼费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