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中维电子产品经营部、安徽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8732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中维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武夷商城C2-106室,注册号×××11。 被告:安徽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6幢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THCR7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中维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中维电子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