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凤凰路388号翡翠花都商业15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04330G。
法定代表人:年吕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登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M4UW0P。
法定代表人:AVIOLIVIERHADDAD,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6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给付291065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赛弗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存款353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