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469号
原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凰路388号翡翠花都商业15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04330G。
法定代表人:年吕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惠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003220535X。
法定代表人:刘文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满文,男,该局发展与规划股股长。
原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