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66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凰路**翡翠花都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04330G。

法定代表人:年吕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皖1125民初6678号民事裁定,一、对案外人谢登林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西侧的房产(房地权凤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在(2020)皖11民终3071号案件中的案款300万元。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与***已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从(2020)皖1125民初49号案款中给付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31596元,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谢登林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西侧房产(房地权凤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2020)皖11民终3071号案件中的案款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恩福

人民陪审员  朱 勇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