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831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十二层12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