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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北川(沈阳)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91民初1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魁,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沈阳)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川照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分公司)、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王公司)、北川(沈阳)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建***分公司反诉原告盛创公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魁,被告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14元,由原告***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崔 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李 爽 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