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15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曙光**里**号**城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依据为(2016)京0105民初43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3689.03元。
本案执行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找不到实际经营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乔 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