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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15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曙光**里**号**城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依据为(2016)京0105民初43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3689.03元。 本案执行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找不到实际经营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乔 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