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3执恢782号之二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5民终6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工程款4690374.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2017年8月7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9年7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申请执行事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李 智
法官助理  蒋志伟 书 记 员  李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