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3执406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5民终644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01-1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熊 兵 代理审判员 毕 升
书 记 员 罗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