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0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申请人***女儿。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齐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齐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内0902执恢7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