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90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54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齐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齐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齐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用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坐落在集宁新区王府某某小区9号楼2**10层东户,面积101.68平方米的一套住宅予以拍卖,此房屋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该房屋工程现无竣工。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4)26号第一十条四项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