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华禹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禹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吉市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4663号
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农场胡同。
法定代表人:魏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有,该公司职员。
被告:延吉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威远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白东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吉市热力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10.50元,由原告延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