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555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永鑫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滕鹏。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永鑫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