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中心装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现被执行人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中心主动履行义务,将欠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全光根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