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通化市派利肯明体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1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派利肯明体健身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派利肯明体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502民初3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2年8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健身器材以及被执行人在通化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因本院查封的财产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对于保证金亦暂不申请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