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3297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晋商红枣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三角地新成果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致勇,阿克苏地区晋商红枣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何欣,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天泉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巴格其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晓军,该合作社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晋商红枣协会与被告阿克苏市天泉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晋商红枣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阿克苏市天泉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孟庆野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