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绿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彭村乡彭村中街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邻里家(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韩磊,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2民初347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22日-6月3日,在工行融e购网上依法对被执行人邻里家(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保险柜(得利)进行变卖。2020年6月2日,张大祥(身份证号码×××)以2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邻里家(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保险柜(得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张大祥(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大祥(身份证号码×××)时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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