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455号
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