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砼有限公司、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45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雅南五路1868号1幢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7927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永登县,现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