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45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雅南五路1868号1幢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7927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永登县,现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