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684号之一
申请人:江**君,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绍宏,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君与被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君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江**君向本院提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