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振泳,局长。
被执行人:侯马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
关于侯马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侯马市市政工程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20)晋10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侯马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2110.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