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村。
负责人:王志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潍坊***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
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中学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G×××××,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该车未实际控制,无法评估拍卖。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潍国用(2011)第G141号土地,该土地有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经规定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然
审判员 牟明刚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