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

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保65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村。
负责人:王志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潍坊凯瑟庄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中学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凯瑟庄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凯瑟庄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0423.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凯瑟庄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