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

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大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帅,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化新城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70657.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