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604民初135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