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贵乡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92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7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