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92执异3号 案外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滨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职工家园小区4#公寓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贵乡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鲁0792执341号履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792执341号通知书,不得强制案外人履行1238022.25元的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滨海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是: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和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中对740635.92元承担付款责任,所以(2021)鲁0792执341号通知书作出若案外人不提出异议将强制执行案外人1238022.25元明显不妥。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鲁07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40635.92元及利息;三、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262749.77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均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在欠付工程款1978658.1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740635.92元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792执34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2020)鲁07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应承担付款责任的工程款740635.92元,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仍欠付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38022.25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2021)鲁0792执341号履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判决确定的到期债务1238022.2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收到履行通知书后,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鲁07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已确定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欠付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978658.17元,在扣除其已承担的740635.92元工程款后,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处仍有到期债权1238022.25元。本院依照上述规定向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2021)鲁0792执341号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案外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