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执恢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03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一直协商未果,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区百里××办事处油田××社区××路××房产××套(产权证号为:2017南阳市不动产第00127**),宗地面积538410.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57.10平方米,本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且该公司正在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故该房产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愿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但需一定时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伟审判员谭猛代理审判员*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