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97413506R。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胜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孙立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5月8日、6月2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无扣划价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鲁E×××××号汽车一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520237.75元及其他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