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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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执178号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xx化工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18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920697.33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xx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9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浙江xx化工有限公司在工行浙江舟山分行营业部存款1942304.3元,包括执行标的1920697.33元,申请执行费21606.9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额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杭仲裁字第1833号裁决书一案,予以结案。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