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56号
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5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吉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盈盈,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33908元的存款、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10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339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