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与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868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月佳,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程海、叶碧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袁月秋

人民陪审员  陈 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然

代书 记员  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