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868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月佳,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程海、叶碧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袁月秋
人民陪审员 陈 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然
代书 记员 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