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47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联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1-402。
法定代表人:QIUQI(邱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联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34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婷婷
代书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