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无限风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6735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35153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系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兰溪市无限风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越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970074718。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无限风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唐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