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782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瑜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优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宝同村。
法定代表人:张泽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优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保全费1252元,合计2867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钱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