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500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山**路路。

法定代表人:白中杰。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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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张龙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