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500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山**路路。
法定代表人:白中杰。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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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张龙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