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威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3856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35
1531。
法定代表人黄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月佳,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凯旋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33198691N。
法定代表人王宇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28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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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姚舟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梅佳丽
代书记员 徐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