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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9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
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森。
申请执行人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