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555号
申请人: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敖山,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淼。
申请人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5530.3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祥硕光电有限公司价值18553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连 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权